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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-83 1983-10-01实施,具体信息如下:
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
Effiuent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ship
( GB3552-83 1983-10-01实施)
本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,防治传播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。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。
标准正文:
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-83
(1983 年4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 年10 月1 日实施)
UDC628.191:629.12
本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,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。
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。
1排放规定
1.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(油轮压舱水,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)的含油量,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 规定。
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
排放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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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浓度(毫克/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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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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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大于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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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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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大于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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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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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大于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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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,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 规定。
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(毫克/升)
排放区域
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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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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沿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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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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距最近陆地4~12海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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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化需氧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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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大于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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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大于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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悬浮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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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大于1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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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大于1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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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明显悬浮物固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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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肠菌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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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大于250个/100毫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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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大于250个/100毫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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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大于1000个/100毫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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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3 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 规定。
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
排放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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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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沿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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塑料制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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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投入水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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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投入水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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飘浮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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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投入水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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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,禁止投入水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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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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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投入水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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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。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,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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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其他规定
2.1 名词解释
2.1.1 船舶:系指海上、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、气垫船、潜水器、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。
2.1.2 距最近陆地: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。
2.1.3 含油污水: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。
2.1.4 生活污水:系指含有粪、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。
2.1.5 漂浮物质: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、衬料及包装材料等。
2.1.6 其他垃圾:系指纸制品、破布、玻璃、金属、瓶子、陶瓷品及其类似废弃物。
2.2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(如集中生活水源,经济渔业区等)时,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3.标准的监测
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:《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》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。
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,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。